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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以聘代评”工作意见及任职条件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 

市属各普通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教委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以聘代评”,促进我市高等学校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基本原则

我市高等学校开展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应当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相一致,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需设岗、平等竞争、科学评价、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规范管理。

二、工作范围

(一)实施“以聘代评”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天津财经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大学、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农学院、天津职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仍按原渠道、原办法报送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

(二)实施“以聘代评”工作的专业技术系列包括: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含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实验系列。

工程技术系列只在具备条件的高校进行自主聘任,不具备条件的,报送天津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按原渠道、原办法,报送天津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或参加国家考试。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分别组建院(系)推荐组、考核组、学科评议组、校聘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院(系)推荐组。由各学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系)应聘人员的推荐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相应的任职条件,经投票选出推荐人选,向学科评议组推荐。

(二)考核组。由学校人事、科技、教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三)学科评议组。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本校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的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相应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5%。主要负责对推荐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四)校聘任委员会。一般由校、学院(系、所)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13人,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条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审定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校“以聘代评”工作的实施步骤、工作机构的组成、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标准条件等。要依据教师队伍实际,在不低于《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聘任条件,在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及聘任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实施方案报经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正式实施,并在学校范围内发布。

(二)研究制定并公布职务岗位信息。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科学设置职务岗位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等。其中,高级职务岗位应当向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及学校重要骨干学科倾斜。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其中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为担任现职务后取得。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代表作须经两位同行专家(至少一位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论文实行匿名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评审意见供学科评议组评议参考。

(四)学院(系)推荐。院(系)推荐组对申报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审核,并按空缺岗位一定比例向校学科评议组提交推荐人选。

(五)学科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学院(系)推荐人选,采取审阅材料、答辩、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评议。同意票数达到评议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推荐人选,可提交校聘任委员会。有条件的学校可组建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

(六)聘委会聘任。校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按公布的岗位数额,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确定拟聘人选。会议需校聘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七)学校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聘任。校(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任证书。

(九)备案。聘任结果报送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相关问题

(一)各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等职务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二)各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等职务聘任条件,其中高校教师职务条件应不低于《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研究、实验人员等职务的聘任条件,可参照现行的《天津市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聘任条件。

(三)当年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对不能履行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工作要求、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员,学校不得续聘或聘任高一级职务-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六、工作纪律

(一)聘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公道正派、严格保守聘任工作秘密。

(二)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三)聘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四)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收受应聘人员贿赂、干扰聘任工作的聘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将取消其聘委会或学科评议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应聘人员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六)高等学校教师等职务“以聘代评”工作接受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的统一领导,做好“以聘代评”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把教师职务“以聘代评”工作摆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聘任方案。

(二)积极稳妥。在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中,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教代会等方面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改革氛围,确保教师职务自主聘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监督。在实施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中,要规范聘任程序、严明各项纪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按照“三公开”的原则,公开政策和程序,保证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自主聘任工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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