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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以聘代评”工作意见及任职条件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

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意见》(津政发〔2010〕44号)精神,推进高等学校聘任制改革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办学目标任务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自主制定高于本基本任职条件的各级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应聘各级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他自主聘任系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教师职务。

第五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等。

第六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基础课或专业课。

第八条  具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参加国家和我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合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助教

    第十条  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下同),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取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期(一般为3个月)考核合格。

第四章  讲师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够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条件:

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者参加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

第五章 副教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作为担任讲师职务的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参加完成省部级(前三名)或主持完成委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国家奖前五名、省部级奖前三名。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1项。

(四)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

(五)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部级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主持完成校级或参加完成委局级(前三名)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公共基础课和特殊专业的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教学质量考核3次以上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可适当降低“科研成果”条件。

第六章  教授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条件: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15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国家奖前三名、省部级奖前二名。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客服.QQ,81995535。

(四)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或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参加完成国家级(前五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公共基础课和特殊专业的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教学质量考核5次以上优秀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可适当降低“科研成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公共课、基础课及特殊学科教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聘任副教授、教授。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破格条件。

第十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等人选、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津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成果等,直接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学校当年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空岗数额-医,学全,在线.搜集www.med126.com.整理。

第二十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符合同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平级聘任教师职务。聘任教师职务1年以上,符合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任职年限及教学科研成果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累计。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教学岗位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兼聘同级高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二条  论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通讯作者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学术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出版物“CN”“ISSN”“ISBN”号,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一号多刊等。

各高校要结合相关学科、行业领域公认的高质量期刊范围,确定核心期刊、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抄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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