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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2/11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第八章 政策衔接
    第三十四条  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中医,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机制,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2020年起,所有拟在我省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疗机构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比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三十七条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建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
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齐齐哈尔医学院,具体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地区、高等医学院校及医疗机构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条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认定基地、统一培训方案、统一培训手册、统一考核发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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