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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2/11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2014年度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原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卫人发〔2011〕15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范畴,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是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合格临床医师。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已纳入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省临床医疗人力资源短缺和质量问题。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一)2015年起,全省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医疗机构,下同)新招录的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我省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从事全科方向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包括已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应届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2018年起,全省三级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新招录的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六条  “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内容及标准等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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