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一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对临床医师的岗位需求和基地的培训能力,合理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招收任务。
第十二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培训招收管理办法,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适当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基地情况、招收计划等填报志愿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对培训对象报名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招收信息,并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
第十六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本年度培训招收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收结果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与招收的培训对象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并做好个人档案的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培训基地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相关科室轮转培训。
第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学员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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