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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11/16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症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方法独特、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及培训,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人员复审工作。

  第六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专业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八条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有近亲属或者利益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请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本省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次限报一个专长进行考核。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上,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技术安全、疗效明显、方法独特,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鼓励有条件的师承人员跟师省内的“全国名中医”、“省级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进行学习,“全国名中医”、“省级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 十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不超过四名,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技术安全、疗效明显、方法独特,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资格同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意见及承诺(在申请表内填写),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除以上(一)至(四)项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在申请表内填写)及其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加盖公章出具;

(3)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推荐的十名患者进行访谈,确认并加盖公章。

(六)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复印件和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八)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员已取得“出师证书”,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及“出师证书”复印件。

(九)甘肃省“西学中”研究生毕业学生,致力于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而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甘肃中医药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直接报名参加考核。

(十)1999 年 5 月 1 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十一)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予受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统一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市、县对辖区内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发现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带教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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