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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2010〕1号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从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应掌握《水法》、防汛抗早、河道管理、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的经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二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一项大型或二项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水库、渠道、跨县团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有从事规划、勘测、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3.承担二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参加者。

5.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主持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

7.主持地、师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三项以上(主要参加四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担任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型两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二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4.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6.作为技术骨干,及时调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供水站、大江大河堤防)运行管理或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跨县团地区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主持全面的技术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经省部级认可)。

5.作为负责人完成过兵团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农业技术推广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4.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5.主持完成的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2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2项。

7.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和优秀设计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或地级二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

4.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大型项目中,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1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2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主要参加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小型2项)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或地、厅级二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

4.在施工建设中,作为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一项或中型项目两项以上,并已竣工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5.主持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作为省部级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7.主持或负责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进度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达到省内同行业最快速度或最高纪录。

8.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奖者,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3.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1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4.主持编写的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本部门(地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5.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6.主要参加的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关概念的解释

1.负责人:完成该项目时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该研究课题的主持人; 完成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

2.主要人员:提出和确定课题、项目的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课题时直接参与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

3.技术骨干:指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十七条 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级奖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一、二、三等奖的排名分别为前三名、前二名、前一名;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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