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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1/23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在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本机构内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半天,一年不少于50周),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机构在本省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指导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四)仍在从事中医临床诊疗工作,能够完成带教任务;

(五)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机构在本省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相应专业中医临床诊疗工作,知悉被推荐人医术专长和诊疗水平;

(三)不得同时为被推荐人的指导老师;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推荐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在公证后1个月内向长期临床学习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师承人员师承学习期间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并与指导老师及临床实践医疗机构签订《江苏省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临床实践期间主动接受所在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根据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考核通知,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除应当提交第十三条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第十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除应当提交第十三条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二)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审核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对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材料不实不全的、不符合中医医术专长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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