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高级职称 > 辽宁 > 正文:辽宁2013年职称工作安排通知
    

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5-9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6、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组织评审(聘)前5个工作日,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科组设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所需专家数量和参评人员名单等。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抽取评审(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书》,批准成立本年度评审(聘)委员会,确定例会时间。

7、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评委会例会时间表,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例会的,必须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和新例会时间等,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8、各评审(聘)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通过比例内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9、各评审(聘)委员会例会期间要邀请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评委(聘)会评审结果无纪检监督员签字的,不予核准。

10、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在评审(聘)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不含高等学校)。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11、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

(三)严格规范申报程序

1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聘)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13、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审(聘)委员会。各系列评审(聘)委员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14、继续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