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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系列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注册改革措施,大家看看吧!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诊所设置审批。

不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诊所的审批(《全国版清单》第38项)

(二)诊所执业登记。

取消临床执业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的第75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相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的相关程序做好本辖区内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监管手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门诊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门诊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诊所应当及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措施。

(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门诊备案信息和医生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各地将诊所的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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