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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人民卫生人才网:转发卫生部有关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公告:晋卫医政〔2011〕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
 

晋卫医政〔201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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