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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直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宁波卫生局 更新:2013-6-21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事局同意,决定对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名额和岗位  本次局直属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

  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事局同意,决定对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名额和岗位

  本次局直属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对象范围和学历、专业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面试比例、体检标准详见附件。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和职业素养;

  3、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及业务能力;

  4、2009年毕业的国民教育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9年7月14至15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3、报名办法:先从网上下载并填好报名表(一式2份详见附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本人简历、身份证、学生证、学校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招聘单位报名,报名者限报局部分直属单位中一个单位。

  4、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2号)规定,收取笔试考务费80元(每科40元)。

  5、笔试准考证的领取。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和招聘单位出具的考务费收据于2009年7月17日到报名单位领取笔试准考证。

  6、为了体现公平竞争,报考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原则上减少该专业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笔试分为专业科目和英语科目,对少量岗位(如:设备科、心理学等)的专业科目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参考公务员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内容)。笔试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下午2 :00—5:00,考生持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2、面试。笔试结束后,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公布的报考职位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如果出现最后一名进入面试的成绩相同,可并列进入面试。考生可于7月下旬在宁波卫生网(www.nbws。gov。cn)查看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按规定进行。各招聘单位面试工作的具体安排请注意宁波卫生网上的通知。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笔试占50%、面试占50%折算),从高分到低分每个岗位按1 :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如综合成绩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录取)。考生可登陆宁波卫生网查看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核人员名单。

  (三)体检

  由各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在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见附件),参照浙江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四)考核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考核的程序、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市卫生局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宁波人事编制网(www.nbrs。gov。cn)和宁波卫生网(www.nbws。gov。cn)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届时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不按时签订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若发现招聘人员有不符合报考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附件.doc                              

                                宁波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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