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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青人社厅函〔2015〕150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5〕150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电信运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通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青海省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通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通信工程相关专业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表明该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水平。高级工程师资格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条件中申报条件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年度考核等内容,由用人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评审条件包含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内容,由评委会负责认定和审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申报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通信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通信工程专业国内外现代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系统掌握通信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通信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能够独立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且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实际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通信工程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先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工程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1.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专字〔2003〕153号)、《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青人专字〔2004〕309号)和《关于完善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专字〔2007〕194号)要求,在西宁(含大通县、湟中县和湟源县)、海东地区(不含化隆县、循化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时需取得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并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青人专字〔2002〕34号)和《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青人专字〔2004〕309号)有关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并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符合免试条件的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要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平均每年应累计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应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本人任职期间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即《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对象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须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的专业知识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

(一)专业知识理论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

2.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电信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3.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专业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专业能力

1.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论文.客服.QQ,80018565;

2.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3.能够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1.获得省、部级(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一项。

2.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集团公司)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两项并结题,同时通过科研部门的成果水平评价,获得省、部级成果证书。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三项以上省、部级(集团公司)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主持开发、设计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新业务、新产品一项,经国家或省(集团公司)认可后,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作为主持人完成三项以上省、部级(集团公司)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的技术论证、设计施工,并通过验收,各项经济指标达到预期要求(附验收报告,证书)。

7.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业务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取得阶段性成果或项目被评为优良工程。

8.作为技术负责人组织引进两项以上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科技创新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9.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两项以上精密、大中型、稀有设备的调试、检测或维修工作全过程,效果良好。

10.主持制定本专业技术省级标准一项以上,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主持、主要参与编写两项以上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被集团公司颁布实施。

11.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下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并实施。

12.作为主笔或第一作者出版专业著作一部;或公开出版一本有较高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译著、合著。

13.独立撰写两篇以上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集团公司)或大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省、部有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采纳并实施。

14.被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集团公司)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15.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2篇

16.获市(州)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通信管理局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两次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经省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通信管理局在所属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批准,并公布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已取得通信专业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统一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的通信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一级建造师资格(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 个专业类别。包含光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通信、应急通信、宽带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多媒体通信、交换与选路技术、终端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信系统工程和网络规划设计、信息通信经营与服务、通信工程质量监理、通信与广电工程、通信电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专业研究、设计、试制和生产等相关专业。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取得或要求的,须与申报晋升职称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申报者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同时取得科技奖励和科技成果证书的论文.客服.QQ,80018565,计级别高的一项(科技奖励获奖者取前八名人员,科技成果证书获得者取前五名);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只计一篇;同一课题、同一项目只记一次。

第十四条 撰写论文、论著(译著)、报告应为第一作者;论著(译著)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2万字。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或出版论文、论著(译著)及撰写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技术报告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通信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书、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省公司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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