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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院医师规培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退出培训指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一)在培训期间考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员,应向培训基地申请退出培训,由培训基地报省毕教办备案。该类人员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阶段后,须重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同的,其重新注册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由学位培养点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能力测试后确定;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不同,则此前完成的培训内容不予认定,须重新培训。

(二)其余原因退出培训者,经所在培训基地上报并由省毕教办审查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报考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变更程序:学员提交退培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函并报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学员退出培训申请书;具有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本年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退出培训同意函;外单位送培学员还需提供其委派机构提供的同意学员退出培训函。

第二十一条 延期培训指学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因各类原因未能在应结业当年5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培训量者,学员应补齐培训量方能申请参加结业考核,超出时间计为延期培训时间,延期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2.已完成规定培训任务但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学员可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参加补考;延期培训学员是否需要继续参加培训,按其所在培训基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员延期培训时间不得超出三年,超出后需重新参加培训。

(三)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延期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向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学员延期培训申请书;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延期培训同意函;外单位委培学员还需提供其委派机构提供的同意学员延期培训函。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员权利:

(一)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享有协议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学员档案按本细则规定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员享受培训基地或送培医院的相关待遇;

(四)学员可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培训基地提供的医疗设备设施及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培训期间,培训基地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学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及时申请执业注册,可不限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规范化培训信息。学员注册后以住院医师身份参加培训基地临床医疗工作;

(六)学员对培训基地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级向培训基地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学员完成培训任务且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二)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三)遵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

(四)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按照培训标准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如实、准确地填写培训手册;

(六)完成培训基地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实践技能考核和其他相关考试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人学员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和送培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衔接学员由学位培养单位、培训基地共同负责。培训基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恰当处理。

(一)培训基地建立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二)培训基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员处罚制度。培训基地处罚单位人学员、研究生衔接学员后,处罚结果还需通知其委派机构。其中,学员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基地可解除培训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2.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学员负有主要责任的;

3.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严重干扰临床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解除学员培训协议的,需上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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