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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跟师学习与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5/17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湖南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

跟师学习与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跟师学习与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但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跟师学习与参加医师资格考核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跟师学习与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师承关系确认
第五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六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完成带教任务。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继承人、指导老师及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应分送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各一份备案,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将合同书复印后送拟执业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三章  跟师学习的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一)采取理论学习和跟师临床实践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坚持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
(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和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要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学习与掌握1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
 
第四章  出师考核
第十一条  出师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
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和《湖南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全面负责本省师承人员的出师考核工作;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师承人员出师考核的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费用的收取及上缴、准考证的发放等考务管理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出师考核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3月中旬举行,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由各市州卫生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五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师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湖南省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师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师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按照国家报考规定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师承人员在跟师学习、申请或者参加出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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