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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修订说明

  4.《规定(2014版)》第四条为新增内容。对报名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界定。

  《规定(2014版)》第五条第一、二款对应〈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第二部分内容为新增内容,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鼓励临床专业人员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第三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十一条;第四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十二条,并将原来规定的报考临床类别修改为与试用岗位相对应的类别。

  6.《规定(2014版)》第六条概述部分明确了考生学历审核的有效证明。同时延续了《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关于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得报考的规定。

  (1)《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一)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六条。第1部分增加了研究生和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符合条件允许报考的规定。第2部分明确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依据以及提交学历学位证明的时间点(当年综合笔试前)。第3部分回应2012年“科硕门”事件,明确了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第4部分明确了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

  (2)《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二)款第1至4部分分别对临床、口腔、公卫和中医类别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加以明确。第5部分对应《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第3、4款,新规定明确了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本科学历加注专业方向的,不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第6部分明确了2015年9月1日以后专升本的,专业必须相同方可报考。

  (3)《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三)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八条中对专科学历的报考规定,并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1部分规定了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必须是临床医学类专业方可报考,在此时间点之前的,医学类专业即可报考。第2部分对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学历可以报考的条件限定为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学。第3部分对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学历可以报考的条件限定为2008年12月31日前入学。第4部分明确了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专科学历加注专业方向的,不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4)《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四)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对中专学历的报考规定,并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1部分规定了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农村医学专业中职学历可以报考。第2部分明确了2000-2010年间入学的卫生保健专业中职学历可以报考。以上两部分人群均限定执业地点。第3部分规定了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部分专业中职学历不得报考。第4部分规定了2007年1月1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职学历不得报考。第5部分对中医、民族医中职学历报考做出了规定。第6和第7部分延续了《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卫生职业高中和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得报考的规定。

  (5)《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五)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七条、第九条中对成人教育学历的报考规定,并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1部分规定了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除已有执业助理资格升执业级的,其他情形不得报考。第2部分规定了2001年9月1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毕业生不得报考。

  (6)《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六)款对应《规定(2006版)》第四条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的报考条件作出了规定。

  (7)《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七)款综合了《规定(2006版)》第九条、医学全在.线提供第十条中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报考规定,简化了描述。

  (8)《规定(2014版)》第六条第(八)款根据2007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对中国大陆居民持国外学历的报考条件作出了需学历认证的规定。

  7.《规定(2014版)》第七条对应《规定(2006版)》第二十条,对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报考作出了规定。

  8.《规定(2014版)》第八条延续《规定(2006版)》第十九条,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报考。

  9.《规定(2014版)》第九条为通则,明确了本规定的生效日期。

  三、其他说明

  《规定(2014版)》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共性问题基本上都进行了明确、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尤其是过去几十年来各地在医学教育办学政策执行方面多有不同,甚至有违规办学的情况,本规定不能全部囊括。针对这些特殊情况,考虑社会稳定,经沟通教育部相关司局同意,本规定未能规范的具体情况,由各地的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书面申请,个案个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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