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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药师 > 动态咨讯 > 考试动态 > 正文:关于取消执业药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再取消42项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2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不再提交。
4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提交原件即可。
5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6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不再提交。
7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8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9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0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1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13 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15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改为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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