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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西医)现场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阳卫生网:2012年信阳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西医)现场报名时间关于问题的公告:各县区卫生局,市管开发区、管理区卫生办,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2〕46号)及2012年全省医考工作会议安排,经研究,决定2012年3月21启动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确认的对象拟参加2012年度医师资格考试
各县区卫生局,市管开发区、管理区卫生办,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2〕46号)及2012年全省医考工作会议安排,经研究,决定2012年3月21启动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的对象
拟参加2012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并完成2012年网上报名的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地方考生。
二、审核确认的地点
信阳市行政审批中心(羊山新区)一楼大厅西侧。
三、审核确认的时间
因考生较多,本次确认分时段,按属地进行。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为受理确认时间。各县区、市直单位具体日期安排如下:
市直单位――3月21日
五个区、民营企事业医疗机构――3月22日
师河区――3月23日  平桥区――3月24日
罗山县――3月25日  商城县――3月26日
淮滨县――3月27日  潢川县――3月28日
固始县、新 县――3月29日、30日
息 县――3月31日  光山县――4月1日
四、考生需提交的资料及排列顺序
(一)报考临床助理执业医师
1、毕业证书原件
2、报名表
3、试用期合格证明(见附件1)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见注意事项)
(二)临床助理执业医师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助理资格证书原件
2、执业证书原件
3、毕业证书原件
4、报名表
5、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6、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见注意事项)
(三)直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毕业证书原件
2、报名表
3、试用期合格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见注意事项)
(四)口腔类考生提交材料
同临床类考生,但所在试用医疗机构应具有口腔诊疗科目,并提交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应届研究生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报名表
2、第一学历证书原件
3、学生证原件
4、学校研究生处出具的准予该生2012年毕业的证明,及其所学专业
5、学校教学医院出具的实习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见注意事项)
(六)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从业人员临床助理医师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助理资格证书原件
2、执业证书原件
3、报名表
4、执业期满证明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执业证书原件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临床类别)
(一)毕业证书原件
(二)报名表
(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任职时间证明(见附件3)
(四)考生与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考试合格后执业至少满5年的合同(见附件4)
(五)考生本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见附件5)
(六)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审核确认当日,县区卫生局负责考务的人员必须到市审核确认现场,协助市局维持秩序,解决该县区考生在审核确认时出现的临时问题。
2、试用机构是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放在个人材料最后一张位置。试用机构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全市二级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各县区县医院及县区中医院),不需提交。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报考需要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证明。
4、所有表格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
5、外省中专及外省户籍上我省中专的,需提供招生计划。
6、凡持“郑州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吴东昂)”毕业证,参加过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今年又持原证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将2011年参加考试时的准考证(或分数条),附在个人提交的资料里。
7、所有“3+2”、“2+3”专科毕业证今年不能作为报考的学历。
8、持临时身份证报名的考生,必需提交带图像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
9、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不能做试用单位,村卫生室不能直接报执业医师。
10、凡同意从本单位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院,该乡镇卫生院必须按要求填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法人责任承诺书》(见附件6)。此承诺书由县区卫生局统一收齐后,于审核确认当天交市局。
11、有关费用。缴费,现场确认合格的考生需交纳报名费用,其中执业医师255元,助理医师245元。退款,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凭缴费单据到各县区卫生局财务股领退理论考试的费用,其中执业医师135元,助理125元;市直单位的考生,凭缴费单据直接到市卫生局财务科退理论考试的费用。
12、材料不齐,排放顺序不正确,考点不予受理。
13、公卫类考生、现役军人考生提交材料同临床类考生。现场确认地点:河南宏大心血管病医院。具体咨询电话:0371-9618999(具体内容见《郑州考点现场报名地点路线》
咨询电话:0376-6566522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试用期合格证明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所学系、
专业
 
医 学
学 历
 
取得医学
学历时间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试用时间
(年、月、日)
 
 
 
试用期
岗位类别
 
试用期
岗位专业
 
试用期间
工作的基本情况
 
 
 
 
 
 
 
 
试用期
满一年的
考核情况
 
 
 
 
试用机构法人 试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助理申请执业)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学系、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医学学历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编
 
申请级别
执业医师
申请类别
临床口腔公卫
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取得时间及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执业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业类别
临床口腔公卫
执业科目
 
执业期间工作的
基本情况
 
执业机构的
考核情况
 
执业机构法人  执业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执业机构院办公室电话:
注:1、本表由助理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填写,执业机构对本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申请考试类别和执业类别必须相一致
3、公章签字均由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不能盖单位内设机构的章
4、执业机构院办公室电话用于核查本表内容真实性,必须填写
附件3:
(河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任职时间证明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学系、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医学学历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编
 
申请报考类别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所在卫生院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任职时间
年 月 日—— 至今
岗位类别
临床口腔公卫
试用期岗位专业
 
工作期间
基本情况
 
任职单位
意见
 
 
乡(镇)卫生院法人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乡(镇)卫生院办公室电话:
注:1、本表由报名所在卫生院填写,卫生院对本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卫生院办公室电话用于核查本表内容真实性,必须填写
 
附件4: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知情同意书
 
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有关要求: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三)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通过考试后并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境内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以上内容已全部知晓,并认真执行。
 
报考人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合  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境内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乙方为甲方提供报名考试时所需相关证明资料。
 
甲方签字:  乙方法人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法人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本单位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落实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管理措施,确保考生报考条件真实有效,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卫医〔2011〕61号)有关要求,加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政策宣传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
二、严格遵守《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做好本单位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人员资格审核及出证工作。
三、经审核,特此证明我单位    
   具备报名资格。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乡镇卫生院(公章)
(手写签字,请勿用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卫生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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