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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乌鲁木齐医学考试中心:有关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的公告:关于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新疆考区乌鲁木齐考点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卫医[2009]0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顺利地进行,根据卫生厅的统一安排,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关于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新疆考区乌鲁木齐考点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卫医[2009]0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顺利地进行,根据卫生厅的统一安排,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二、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根据卫生厅的统一安排,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请各单位和考生自行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报名,

网址:www.med126.com/wsj/

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3月22日。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试用机构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考点报名。

注:为避免最后一周大量考生报名造成网络拥挤,请各考生务必尽早报名,以免贻误考试。

2、请考生认真阅读《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和上传照片,并对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3月23日至4月11日,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信息确认等工作。报名时每人收取10元报名费。

现场确认地点: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南门分院九楼小会议室(乌市南门新华书店后)

市卫生局医政处电话:2351070

报名点电话:2814645—8903或2814647—8903(现场审核时起用)

现场审核时需提交的材料(并按下列顺利装订):

1、填写制式报名表一式两份(考生自已下载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考点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点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注:1、出证单位、初审单位不签字、不盖章者,考点不予受理;

2、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不得裁剪。

三、试用期合格证明的取得

(一)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行下载“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也可登录乌鲁木齐市卫生局网站“公告栏”下载,并由试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试用单位公章。

(二)所有49张病床以下医院、门诊部、诊所(室)、防疫单位的考生,除加盖试用单位公章外,还需到所在辖区卫生局审核,在 “备注”栏签署考核认定意见,加盖卫生局认定章后到现场确认。

(三)自治区属、市属、厂矿企业及社会举办的50张病床以上医院、自治区、市疾控中心,负责通知及审定本单位申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由单位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后到现场确认。

(四)兵团、武警、部队卫生局(处)负责通知及审定所属驻乌单位的申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发放“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并负责在试用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备注”栏签署考核认定意见,加盖卫生局(处)认定章后,到现场确认。

四、考试时间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09年7月1日—15日,考试地点以实践技能准考证为主。

注:领取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明时间和地点在现场审核时公布,请各考生注意查询。

医学综合笔试时间:执业医师2009年9月12-13日两天,助理医师为2009年9月12日一天。

五、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执业医师:230元(其中报名费10元,现场审核时收取)

执业助理医师:2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现场审核时收取)

接此通知后,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名的审核工作,及时准确地做好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2、《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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