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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专栏:争论《精神卫生法》:谁有资格送人到精神病院

随着《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公开,相应意见和建议争议也逐渐升温。

“在防止所谓的‘被精神病’的同时,要注意公众的权益,因为精神障碍者经常会出现侵害他人的行为。” 北京大学第六人民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

“但在非自愿住院治疗上,一定要厘清范围和程序,否则所谓‘病人’很可能是创造出来的。”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表示。

6月18日,在《中国医院院长》组织召开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精神病学家和法律界、人文学者就立法宗旨及具体细节展开了激烈争论。

在“被精神病”案例不断引发争议之际,《精神卫生法(草案)》于6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酝酿26年未出的法规,能否解决困扰多年的问题,引发了争议。如能否达到规范精神障碍治疗,包括“被精神病”等社会问题?诊断是医疗前置,还是司法前置更好?监护人顺序如何厘定?

前置程序是司法还是医疗?

草案“刚性”内容,集中在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26个条文中。起始的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精神诊疗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我们的立法仍将精神障碍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作为从1999年起就一直参与精神卫生法论证和编制的唐宏宇如是理解。

唐宏宇所谓的医学前置是指,“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医疗”部门给出。这也是医学家和法学界反复争议的内容之一。因为,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精神障碍的诊疗被纳入了社会或司法范畴。尤其是美国,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当中规定了精神障碍诊疗的司法前置程序,即是否入院治疗必须要通过法庭裁决。

司法前置的“好处”是,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有了一道司法程序护栏。但从中国立法者看来,司法前置不符合中国国情。

“如果我们要采纳这种法律前置程序,还有考虑到目前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承受这么多的工作量。”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郝伟表示。

除了中国司法体系的资源配置还不成熟,单就司法前置本身而言,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在司法前置的程序中,美国有“危险性标准”,即针对非自愿医疗的标准设定为“已经或马上将要发生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能裁定医院收治精神病患者。

“但近些年关于危害标准的问题,欧美国家出现了一些争议,甚至还引起了公众比较强烈的反应。”唐宏宇表示,原因是这一前置程序导致了对真正精神病患者诊疗的延误。

尽管唐宏宇如是理解医学前置的内涵,但令他困惑的是,草案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存在矛盾。

“‘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是法官的事,伤害自身是公安的事,但又把诊断治疗赋予了医学的定义。”唐认为,必须把这些厘清,否则在实践中仍会出现混乱。

谁有资格送人到精神病院?

由于和身体患病不一样,“精神障碍”患者经常出现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的情况,一般会由监护人或某些组织“送到”医院,而谁有这样的权利,成为精神卫生法立法的焦点。

按目前草案内容看,送到精神病院的权利按照不同的情形交到了不同的人手中。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疑似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则是民政部门可以将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治。草案二十六条则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制止其行为,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对此,以前立法时也讨论了很多。这次明确用‘危害层次’来界定不同的主体,是一个突破。”唐宏宇称。

但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与质疑。

“实践中,如何定义‘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表示,这个词的含义太过宽泛,如果没有明确的含义,其实就意味每个人都面临着“风险”。

“如果一个人被配偶送到医院,但其父母坚称自己的孩子没病,非要领走,怎么办?”《精神卫生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把“监护人的顺序”问题抛给了唐宏宇。而这也是医疗机构经常会面临指责,甚至诉讼的地方。


对此,刘瑞爽表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监护人顺位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法规或制度来帮助精神病医生确定,应该依照怎样的顺位来决定是否收治疑似精神病患者。

“事实上医院在代替法官来断定谁是监护人?”刘瑞爽提醒,尽管这是制度性问题,但医院这样的做法面临着随时诉讼的风险。

“被精神病”因法而止?

如何避免“被精神病”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绕不开的话题。对此,专家们认为,从“救济措施”方面,草案给出了相当分量的规定。

如针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被送来的疑似患者,草案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72小时这个规定其实是个国际惯例,过了时间无法明确的就得放人。”唐宏宇称。

此外,“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也对“被精神病”筑起了法律屏障。

草案二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立法机关在这一规定方面的突破很大。因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而草案当中却提出‘自主委托’。”陈志华表示。

不过,“具备这样鉴定资质的司法机构太少,北京也仅有几家。而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细则也已经争论多年没有出台。”陈志华称。

尽管精神卫生法被寄予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措施,但无论是医学家还是法学界专家都认可:一部专门法不足以担起如此重任。尤其是“如何界定扰乱公共秩序”,这些属于精神卫生法的法外因素。

而在“被精神病”的讨论中,医学专家更提醒的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权益,也是该法的原则之一。即现实是,一边“被精神病”不断出现,另一边是,大量该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或因无钱或因社会压力,而没有就医。

而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疗,其行为会有影响社会和他人的风险。因此,更多的医学人士认为,精神卫生是否属于财政投入的公共卫生领域,急需拿出政策方案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被精神病”引广泛关注 官员解读精神卫生立法


人物档案

  马力,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国家经济、社会、人口等领域改革发展的战略、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近年来,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对话背景

  历经26年曲折,精神卫生立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半个月来,诸多“被精神病”案例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应当解决哪些问题?如何防止“被精神病”现象?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专访了马力。

  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

  中国青年报:有一种说法,非自愿入院的收治程序是争议的焦点,是这样吗?

  马力:法律的形成是基于国情和发展阶段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全社会不断形成共识。

  非自愿入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三类: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有认知能力,自己决定入院和出院;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入院患者,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单位、近亲属等承担,决定入院和出院;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肇事肇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和决定出院。

  第三类精神病患者已经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收治,而保护性强制入院争议较大。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说非自愿入院争议大?

  马力:精神疾病有近400种,发病机理很复杂,目前发现的就有3000多种原因,而现有医学诊断仪器和方法又比较简单,很难准确判断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标靠人为观察和询问来判断,与医生医疗水平和从医经验有关。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依法规定非自愿入院治疗的程序,监护人、监护单位或精神病院等相关个人、单位,一旦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就可能在强制性收治和出院环节出现问题。

  所以,争议焦点是收治程序,核心是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草案规定了严格规范非自愿收治标准和程序,一旦有异议,进行复诊,复诊有异议,进行司法鉴定,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人的自知能力,是对事物的认识、理解和表述能力;而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和后果间联系的认知能力,也就是知不知道他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自知能力”是医学评价,而“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从有无“自知能力”到有无“行为能力”,尤其对是否有利害关系、监护人的选择等问题,不能仅由医生取代法官作出判断。

  我认为关键在于变“复诊”为“复核”制度,应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随机抽取的医学、法学等相关专家组成,进行复核,如仍有异议,可申请司法介入和救助。

  法律要确保每位精神病患者都能看上病

  中国青年报:近几年,发生了很多“被精神病”事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精神病”吗?

  马力: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权是立法最大主题,把没病的人送去医院,那是个案,相比无法得到治疗的患者及因得不到治疗而发生危害社会事件的患者的比例,“被精神病”比例就太小了。

  我国1600万名重症患者中只有不到30%的人可以得到救治,目前精神病专科医院设在地市一级,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患者得不到治疗,缺医少药,非常困难。治疗一个疗程平均花费3500元,一年下来要几万元,重症患者要十几万元,精神病属于终身药物控制疾病,不能停药,对一个家庭来说负担很重。

  现在的问题是,家庭负担过大,而社会救助和国家承担的责任远远不够,国家投入严重不足,专科医院短缺,社区医院和社区康复机构网络体系不健全。

  精神病院是满足社会基本需要的特殊医院,是公益性医院,应由财政全额拨款, 不应有创收任务,以避免过度医治、用药和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现象发生,考核应以“治愈率”为主。同时,应提高精神病院医护人员的地位,给予特殊岗位津贴。将精神病诊治纳入医保范围,提高精神卫生药品在报销目录中的比例。

  封闭式的治疗模式应当改变

  中国青年报:治疗模式可以转变吗?怎么转变?

  马力:要变封闭式、隔离式为开放式、人性化的治疗方式。这种治疗方式的核心是要把精神病院变成精神病患者的家园,让他们在一个温馨、和谐的环境里治病,使他们有尊严。治疗的宗旨是让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自食其力。

  变封闭式为开放式治疗,不仅能提高精神病患者人权保障水平,也会让把利益冲突者送进精神病院、将精神病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做法失去条件。

  中国青年报:如何让精神病患者不受歧视?

  马力:全社会要树立一个重要理念,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时又是与躯干病人一样的病人,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他们获得治疗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础。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接纳,精神病人痊愈后,应具有上学、就业、结婚、生育等权利,企业接收痊愈后精神病人,应减免相应税收。

  精神病人有了病,家属一定要送其去治疗。如果不送,就涉嫌虐待罪;如果可以出院了不接回来,就是遗弃;如果到了家里,起不到监护人的作用,也是虐待,这些在草案中都应体现。


记者:王亦君  霍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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