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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求真:“药邪”钩沉

“药邪”,是指由药物偏性或运用不当所产生的一种致病因素。药物偏性包括四气、五味、升降浮沉、有毒无毒等方面。各种药物都有一定的偏性,药物治病就是利用这一偏性,所谓“补偏救弊”。张景岳云:“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胜耳。”所以,不问机体偏胜情况,也不问药物的偏性如何,滥用药物,或者不适当地多服、久服,都会有损于机体的健康。
  

“药邪”一词的提出
  

      “药邪”首见于《儒门事亲卷六·十形三疗一·痿四十七》,书中记载:“宛丘营军校三人,皆病痿,积年不瘥。腰以下肿痛不举,遍身疮赤,两目昏暗,唇干舌燥,求疗于戴人,戴人欲投泻剂,二人不从,为他医温补之药所惑,皆死。其同疾有宋子玉者,俄省曰:彼已热死,我其改之。敬邀戴人,戴人曰:公之疾,服热药久矣,先去其药邪,然后及病邪,可下三百行。”张子和明确提出了“药邪”一词,发展了“药邪”致病论,丰富了病因学的内容。
  

历代医家对“药邪”的认识
  

  《周礼·天官》云:“医师聚毒药以共医事。”《素问·脏气法时论》云:“毒药攻邪,五谷为养,五果为助……”“毒药”这一概念,反应了古人一方面对药物偏性已有所认识,而另一方面还不能很好利用。《礼记·曲礼》载:“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医不三世,不服其药。”由此可见,服药在当时是件很危险的事。
  

  《神农本草经》提出了药物“有毒”、“无毒”的区分,以此将药物分为上、中、下三品,并对三品药与毒性的关系作了论述:“上药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中药无毒有毒,斟酌其宜;下药多毒,不可久服。”可见,当时人们对药物毒性的重视。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古人对“药邪”的认识不够充分,错误地认为上品药“多服久服不伤人”。
  

  《内经》对“药邪”的认识较《神农本草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素问·五常政大论》云:“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这说明《内经》已认识到药物作用的两重性,有毒药物要严格控制,无毒药物也不能尽剂,从而避免了因药物久用伤及正气或有毒药物积蓄体内而为“药邪”。
  

      隋代巢元方在《诸病源候论·服药失度候》中云:“凡合和汤药,自有限制,至于圭铢分两,不可乘违,若增加失宜,更生它疾。其为病也,令人吐下不已,呕逆而闷乱,手足厥冷,腹痛转筋,久不以药解之,亦能致死。”书中还详细记述了毒性药物运用失误所致严重症候,“凡药物云有毒,及有大毒者,皆能变乱,于人为害,亦能杀人……若毒重者,亦令人发病时,咽喉强直而两眼疼,鼻干,手脚沉重,常呕吐,腹里热闷,唇口习习,颜色乍青乍赤,经百日便死;其轻者,乃身体习习而痹,心胸涌涌然而吐,或利无度是也。”
  

      唐代孙思邈著《备急千金要方》,重申《神农本草经》所谓处方配伍“当用相须、相使者良,勿用相恶、相反者”的原则,并列述赤石脂阳起石麦门冬附子牛膝等多种药物之配伍禁忌,载于卷首《序例·用药》。
  

      宋《圣济总录·杂疗门》专列“中药毒”一项,其中不仅包括金石药中毒,其它如乌药、附子、巴豆甘遂大戟芦、蜀椒、羊踯躅以及半夏杏仁桔梗等药引起的中毒,亦载录其间。《洗冤录》总结了历代中药中毒的诊断方法,如“砒霜野葛者,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疮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腹肚膨胀……十指甲青黑”,“验服毒(砒霜)用银钗”。
  

     宋金时期,医界目滥用温热燥药治病,病家喜温而恶寒、喜补而恶泻,流弊深重。张子和在《儒门事亲》中专著《补论》及《推原补法利害非轻说》二论,针砭时弊,强调“养生当论食补,治病当论药攻”,并从妄进热药为补、妄以补法治病和中药久服必有偏胜三方面剖析了当时的“药邪致害”情况。张氏认为,“平补、峻补、温补、寒补、筋之补、房室之补”等六法“若施之治病,非徒功效疏阔,至其害不可胜言者”,“凡药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虽甘草苦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胜。气增而久,夭之由也。”
  

      元代罗天益所著《卫生宝鉴》一书,卷首专设《药误永鉴》二十五篇,就用药失误之弊端进行系统、详尽的论述。罗氏进一步强调“无病服药”损伤正气,“用药无据反为气贼”论,以临证病案为例,告诫医者论病施治必须要详审脉证,据病用药,不得妄施。此外,如《泻火伤胃》、《妄投药戒》、《戒妄下》、《轻易服药戒》等篇,资料颇详实,较大程度上丰富了祖国医学对“药邪”危害的认识。
  

      明代李时珍明确地将有毒无毒药物区别开来。在《本草纲目》所载1892种药物中,性味下标明毒性者有350种之多;另一方面,标注毒性的药物又有“大毒”、“有毒”、“小毒”、“微毒”之别。观其中所载误药与中毒案例10余例,又有“有毒之毒”、“无毒之毒”和“合用之毒”的区分,较之以前本草学著作已有很大进步。《景岳全书》亦云:“然毒药虽有约制,而饮食亦贵得宜,皆不可使之太过,过则反伤其正也。”
  

      清代徐灵胎主张用药要平淡,指出“虽甘草、人参误用致害皆毒药之类也”。在《神农本草经百种录·人参》中,徐氏除对其性味功用夹注外,还有大段注文以匤时弊,“今医家用参,救人者少,杀人者多……”“医家不论病之已去未去,于病久或体弱或富贵之人,皆必用参,一则过为谨慎,一则借以塞责。而病家亦以用参为尽孝之道,不知病未去用参,则非独元气不充,而病根遂固,诸药罔效,终无愈期,故曰杀人者多。”
  

      清代凌奂著《本草害利》,书中搜集古今名医关于“药邪”的论述,主要有药物本身性能之害、使用不当之害、炮制不当之害和采收不当之害四个方面。凌氏辩证地认识药物的利弊,对“药邪”有深刻的认识,“凡药有利必有害,但知其利不知其害,如冲锋于前,不顾其后也”,“遂集各家本草,补入药之害于病者,逐一加注,更曰《本草害利》。欲求时下同道,知药利必有害,断不可粗知大略,辨证不明,信手下笔,枉折人命。”可以说,《本草害利》是“药邪”理论的集大成之作。
  

      由以上历代医家对“药邪”的认识,可窥“药邪”理论发展之一斑。从最初对药物的畏惧到对药物有毒、无毒的区分,直至辨证地认识药物的利弊,古人对“药邪”的认识日趋成熟。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其认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古代本草所记载或涉及的毒性大多是急性毒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记载很少;二是有毒无毒的确定和毒力的分级多沿习历代实践经验,缺乏客观依据。
-----------作者:达美君


金元时期医家张从正《儒门事亲》载有一案:军校宋子玉病瘘积年,腰以下肿痛,遍身赤疮,两目昏暗,唇干舌燥,张氏认为系“服热药久矣”,应先去其药邪,然后去病邪,以舟车丸、浚川散大下至三百行始安。张氏提出的“药邪说”,即当前医源性、药源性疾病的成因。

   
黄帝内经》早就指出:“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毋使过之,伤其正也”。药物治病,即是以药物性味之偏去纠正脏气之偏,若过量或久服,矫枉过正,反而会导致脏气胜衰而“变证蜂起”。前辈医家亦告诫我们:“用药如用兵,选药如选将,衰其大半而止,不可过剂,即宜养正气而佐以祛邪,正气充则邪气自尽”(《折肱漫录》)。同时,服补药不当亦可致病,“大热大补之药,服而伤生者,指不胜屈”(清·王孟英),应为喜补者戒!《洄溪医案》有案:朱姓患者患“饮癖”,误以药补,人参、附子入口即痛如刀箭攒心,“呼号宛转而绝”。《名医类案》载名医朱丹溪验案两则:一人误服燥热香窜之剂已久,春得瘘病,两足弱,气上冲,饮食减,朱氏认为“药邪太盛,实难求生”;一人多服金石房中药,温热辛燥灼伤阴血,因致反胃难治。明李时珍即指出:古人用补药必兼泻邪,邪去则补药得力,一辟一阖,此乃玄妙。后世不知此理,专一于补,所以久服必致偏胜之害也。医者不可掉以轻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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