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甘肃卫生人才网 > 酒泉 > 正文:玉门市卫生信息网: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玉门市卫生信息局 更新:2013-7-12 中国卫生人才网
玉门市卫生信息网:转发甘肃省卫生厅有关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公告的公告:玉门市卫生局文件玉政卫发[2012]81号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属及驻玉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疾控发〔2012〕160号 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

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2]81号

  

 

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

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及驻玉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疾控发〔2012〕160号

    

关于规范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自2004年全省传染病疫情实现网络直报以来,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努力下,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得到加强,综合报告质量不断提高,传染病的漏报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报告。近几年我省的乙肝年报告发病率均在200/10万以上,每年乙肝的报告发病数占全省乙类传染病报告总数的近一半,报告发病率居全国前两位。在《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0-1995)和2008年卫生部颁布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中均无“临床乙肝诊断病例”表述,但我省2005-2008年通过网络直报的“临床乙肝诊断病例”占25-28%,2009年占18%,2010年占9.5%,均存在一定比例的错误诊断和报告。

2011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兰州、天水等7个市州的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报告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医生未掌握《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医疗机构对乙肝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落实、培训不到位,未按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很多医生还是依照旧版诊断标准对病人进行诊断。医生诊断的急性乙肝中仅25%符合诊断标准,慢性乙肝中33.74%的病例符合诊断标准。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县区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抗-HBcIgM和HBV DNA的条件和能力,对乙肝的确诊带来一定难度。二是复诊病例存在重报现象,部分患者病案中记录已有乙肝病史数年,或已在其他医院诊断治疗,但仍进行了网络直报。部分医疗机构将仅HBsAg阳性者进行网络直报,如一些外伤、手术病人,常规检测发现HBsAg(阳性),未进行其他检查,便直接报为乙肝。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乙肝报告管理,提高乙肝的诊断水平和报告质量,现就乙肝诊断和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医生的诊断水平,医生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附件1)要求,认真、准确做好乙肝病例的诊断。

二、重视“门诊日志”的规范填写。“门诊日志”是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疾病谱排序、流感监测等公共卫生工作的基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乙肝病例,无论是新发病例、慢性病例以及HBsAg携带者,在初诊和复诊时医生均需在“门诊日志”中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应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地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已启用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对病例的记录信息中如能完全满足“门诊日志”所要求的内容,且“公共卫生科”能方便调取所需要信息,可不再另填写“门诊日志”。

三、医疗机构检验科要对所有病例的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和医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送检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医生等。检验科要建立化验结果返回送检科室或医生的反馈机制(包括门诊和住院),方便医生对病人做出准确诊断。检验科医务人员不再进行传染病报告。

四、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乙肝病例,依据相关诊断标准作出“急性”或“慢性”的确诊或疑似诊断后,对“急性”(包括疑似病例)乙肝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对“慢性”乙肝病例,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病史、发病日期(慢性肝炎病程应大于半年以上)、既往是否已诊断等,医生只对首次诊断的乙肝(包括疑似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如果该病例在本院或其他医院已被诊断,则只需登记被诊断的年份,不再进行网络报告。

五、对于15岁以下新发乙肝病例,接诊医生要及时报告公共卫生科,然后由公共卫生科电话报告县区疾控中心,并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要实行乙肝病例专病登记制度,按照《甘肃省各级医疗机构乙型肝炎病例核实诊断与报告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医生报告的所有乙肝病例和院内自查发现的漏报病例进行登记,查阅每个病例的临床和检验资料,与“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逐条进行对照。符合乙肝诊断标准及报告条件的,进行网络报告;不符合诊断标准的,只登记,不报告。

七、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乙肝病例报告卡的审核与查重工作,对卡片中的错漏项和逻辑错误,要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予以纠正;对重报或误报的卡片,做好记录后及时删除,减少报告卡的错误率和重报率。各县区疾控中心还要做好15岁以下新发乙肝病例的个案调查和核实工作,现场查阅临床和检验资料,核对病例诊断的准确性。

八、卫生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传染病漏报、重报、错报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附件:1.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2.甘肃省各级医疗机构乙型肝炎病例核实诊断与报告情况登记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