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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卫生人才考试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有关印发《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的公告:晋卫〔2011〕13号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
 

晋卫〔2011〕13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或确定一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并作为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建设遵循“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标准化卫生室业务用房500人以下的村不低于40平方米,500人以上的村不低于60平方米,并至少做到诊断防保、治疗、药房三室分开,开展静脉输液业务应增设留观室,有条件的应单设预防保健室。医务人员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基本设备满足开展业务需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满足农民需要。

二、村卫生室的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政府支持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人责任。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实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等服务补助。

(二)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聘用、县卫生局注册备案。聘用人数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千人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2人,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村医。乡镇卫生院负责为辖区乡村医生建立执业考核档案,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对违法执业、公共卫生任务不完成、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可解除聘用协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执业资格。

(三)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指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协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工作。

结合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农民健康档案等基础管理信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四)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为村卫生室代购或组织配送药品,并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用药。村卫生室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选用药品,并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财产管理。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村卫生室投入建设的房屋和购买的设备属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下分账管理,村卫生室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村医自建、政府补助建设的卫生室业务用房,房屋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三、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主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具体任务有: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筹资和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四、村卫生室的补偿

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村每月400元,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医的空白村每村每月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各补助不少于1元。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执行。

五、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和补助发放

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执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隶属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考核要将日常表现与半年考核、业务考核与群众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无异后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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