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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卫生信息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印发《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的公告:晋卫〔2011〕12号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人社(社)局:《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政府举
 

晋卫〔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人社(社)局: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加强和规范其管理,提高其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撤并乡镇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的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设置,原则上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为1:2-3,县城所在地不设中心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除承担一般卫生院的功能,还承担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承担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建档指导、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在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提供并组织实施辖区预防接种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并协助处理。

11. 做好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重症进行恰当的处理并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 一般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能力,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应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置,能开展阑尾、疝气等常见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3. 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政策,为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

5. 提供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承担公共卫生管理。

1. 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2.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3.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产为基本内容的“五统一”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1.中心卫生院。

(1)防保科、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防保科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2.一般卫生院。

(1)防保科、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防保科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管理工勤科室。

管理、工勤等科室设置根据其工作任务,本着精简、高效、必须的原则予以设置和核定。

四、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改革内容及步骤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重新核定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的调整意见》,遵循以县为单位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逐一进行核编,核定的编制作为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5%,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其它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 实行竞聘上岗。竞聘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正式人员以及在岗的小集体和聘用人员。医生岗位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护理岗位不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医技岗位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参与竞聘。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聘用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5.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并指导监督乡镇卫生院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结果核减财政补助。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药品,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以市为单位选择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具体补偿办法及规定,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执行。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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