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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 渝人社发〔2016〕9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85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包括: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优先条件六个方面。

(一)师德师风

1.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论.文.服.务.QQ81995535,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师德方面无不良言行。

2. 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

(2)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年内、“严重警告”处分1.5年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留党察看”处分期内及处分期满2年内,“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参照执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1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2年内不得申报;受到“开除”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4)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3年内不得申报。

(5)经查实,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5年内不得申报。

(6)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二)基本资格

1.学历、资历及经历

(1)学历。正高级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教师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一级、二级教师应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

(2)资历。具备相应的任职年限:

正高级教师。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及以上。研究机构人员除满足任教经历外,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及以上。

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研究机构人员除满足任教经历外,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及以上。

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研究机构人员除满足任教经历外,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1年及以上。

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经历。具备以下工作经历: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正高级、高级教师满6年及以上,一级、二级教师满2年及以上。

乡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满1年及以上。

2.教师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3.工作量

(1)上课。学校专任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兼任一门学科,原则上任现职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学科,其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同学科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教研机构人员担任一门学科教研工作或从事其他专项研究工作,并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其上课情况以曾经任教学科为准。

(2)听课。近5年,学校教师平均每年听课40节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平均每年听课60节以上,教研机构教研员平均每年听课70节以上,其他研究人员完成单位规定的深入基层调研任务。

4.教学水平

教学水平考评为“合格”及以上。

5. 职称外语、计算机

符合本市规定的相应条件。

6. 继续教育

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不少于100学时、高级教师不少于90学时、中初级教师不少于80学时。

7. 身心健康。

(三)教育业绩

1.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市内外交流,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表彰。

(3)指导培养教师做出突出贡献。指导培养3名及以上年轻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效果显著。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高级教师

(1)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区县内外交流,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2)指导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效果好。

3.一级教师

所带班队形成良好风气,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4.二级教师

能胜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5.三级教师

能胜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

(四)教学业绩

1.正高级教师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四条(六选四):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区县同类学校前茅。

(2)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现场竞赛,获得区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强,能独立承担区县级或市级试题命制任务,能较好地完成各级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区县级及以上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在培养、指导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行公认,指导教师参加市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现场竞赛,被指导者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2.高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四条(六选四):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校内同年级前茅;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班级(团队)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好,社会满意度高。

(2)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现场竞赛论.文.服.务.QQ81995535,获得乡镇(校)级一等奖或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3)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较强,能承担校级试题命制任务,能完成各级学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乡镇(校)级及以上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学科日常教学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其成绩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指导2名中初级教师,被指导者获得区县级奖项。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或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3.一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且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三条(四选三):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较浓,学习能力较强,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2)参加乡镇(校)级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现场竞赛,取得较好成绩。

(3)具有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班级试题命制任务,能完成班级学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组织开展校内年级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4.二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5.三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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