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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兵职改发[2004]5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职改发[2004]5号

各师、院(校)、兵团各专业职务系列、兵直各单位职改领导小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ΟΟ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高等学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且经过教师资格认定(党校教师除外)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

3、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尊重并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4、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符合初聘认定条件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受聘四年以上,最近连续四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

2、了解本学科范围内学术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论.文.服.务.QQ81995535,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三)教学实践条件:

1、任现职以来,全面履行助教的各项工作职责,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组织课堂讨论,指导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独立讲授过一门课程,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3、具有组织、指导实践工作的能力,在实验室参加实验工作连续半年以上,或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连续半年以上,或担任班主任连续一年以上。

(四)科研工作条件:

1、协助教授、副教授开展科研及科技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选题、查阅资料文献、制定实验方案、处理实验数据等科研能力;

2、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五条  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本专业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并能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教学为主的副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专业课教师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本学科主干课程),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主讲一门以上课程,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2)经省部级教学管理部门审定批准,主持或参加编写、翻译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的研究,有教学改革及教学法研究成果或论文;

(4)协助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的工作和学习。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2)承担完成省部级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如没有科研项目论.文.服.务.QQ81995535,须在原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再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同时有经过鉴定的教学改革成果或编写的校内使用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教学、科研并重的副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主讲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参加指导研究生,或承担研究生课程。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2)承担完成国家级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科研为主的副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参加指导研究生,或承担研究生课程。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三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2)承担完成国家级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条  教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本专业扎实、系统的理论基础,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

 2、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相关知识。

(三)业绩条件

教学为主的教授

 1、教学实践条件:

(1)专业课教师主讲两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本学科主干课),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主讲一门以上课程,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2)参加指导研究生或为研究生主讲一门以上课程;

(3)教学研究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2、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并有一篇进入四大检索系统(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基金项目)1项论.文.服.务.QQ81995535,且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或公开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厅(局)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如没有科研项目,须在原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再发表1篇论文(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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