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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7-12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下列情形的,培训基地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培训,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未按规定实施过程考核,审核住院医师报考资格,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培训考核职责,不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或考核过程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理论学习由公共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组成。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培训是住院医师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以提高临床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为主的实践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经历是指住院医师在完成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后参加的在时间和内容上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2013年北京市住院医师培训第二阶段临床技能考核网上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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