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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1/29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组织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开展专家评议。

第十八条 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包括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实践经历、服务人次、有效性等)、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在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包括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实践经历、服务人次、有效性等)、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二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考核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综合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议专家对参加考核者的情况分别作出评分,过半数专家评分超过60分(考核满分100分),且涉及安全性评估的任意项内容不得低于60分,再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作出考核合格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局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中医药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由省中医药局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机构和专家库,成立考核专家委员会,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涉及中药使用考核评议的专家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

第三十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局组建或委托的第三方考核评议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师承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相关名单和信息不得提前向外透露,参加考核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考核异议人员,报考核专家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核验,再综合作出考核结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在省中医药局网站公布。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通过的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广东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原则上只在本省的医疗机构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在广东省执业的,须参加本省考核并取得由广东省中医药局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外省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参加我省考核,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的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本省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夸大宣传。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兼顾中医(专长)医师的特点,由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执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 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材料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我省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执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数量为1至3个。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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