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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系列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有关深化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更新时间:2022/4/18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注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了方便大家及时查看,医学在线边肖将官方内容分享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卫生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我们将以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产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宗旨,以科学评价为核心, 以德才表现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2)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医德放在人才评价的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整顿医德。

2.坚持实践导向和科学评价。设置科学的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的绩效导向,摆脱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的倾向,鼓励卫生专业人员扎根疾病防治一线。

3.坚持以使用为导向,服务发展。围绕用好活人才,推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人用人需求,服务人民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二、主要内容

(1)完善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为学士级和师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医学、护理、技术四个专业类别。各级医学职称名称为:医生、医师、主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等级职称为:药师、药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职称为:护士、护士、护士长、副护士长、护士长;各级技术职称的职称为:技师、技师、首席技师、副首席技师、首席技师。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为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为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资格,可以视为取得护士职称。据《中医药法》报道,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1.重视医德评估。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行为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德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失信信用承诺和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建立和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门诊服务时间、收治病人数和手术数等。作为报告条件;以疾病诊疗覆盖面、手术或操作覆盖面、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平均次均费用、并发症例数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地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以病历为评价载体,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通过一定数量的病历加强对临床医生业务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3.突出评价绩效水平和实际贡献。鉴于卫生行业实践性强,主要考核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医生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等。重点考察中医药人员掌握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方法、运用中医方剂、师徒传帮带等方面的能力。

4.摆脱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的倾向。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不需要申报。科学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各个环节中,不得将论文数量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评价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对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上的论文要一视同仁,鼓励更多的成果发表在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上。人才荣誉称号不得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

5.实行代表成果制。临床病历、手术视频、护理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反应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著作、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都可以作为业绩成就的代表。

作参加评审。

6.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申报条件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评审条件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由各地各单位确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各省(区、市)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各地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和聘用的衔接关系。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评价标准可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

2.改进评价方式。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专业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用人单位确需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相关附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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