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知应会培训:
1、工作地在县(市)城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或市(州)所属的在县(市)城区外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时间满3年的人员。
2、在野外及艰苦环境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路桥、冶金、建筑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时间满3年的人员。
不符合应知应会培训条件的人员,取得的培训证书在评审时不予认可。属免试条件人员不纳入应知应会培训范围。
(二)外语、计算机应知应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在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四、转评申报的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跨系列(专业)申报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任现职满6年的,也可转评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对医学院校、高职院校、技工学校等单位的“双师型”人才,在确定其主岗位后,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及转评、破格审批要求
1、属年龄、学历、地域条件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的,从2011年开始,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批。其他条件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的,仍由省职改办审批。
2、高级破格和卫生、工程、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高级转评由省职改办审批。中级破格、中级转评及其他系列(专业)高级转评,按管理权限,由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批。
六、机关公务员、转业干部到企事业单位后首次评审职称的政策
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年度考核等次时间计算
1、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2、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4、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八、高、中级评委会及评委库建设
(一)高级评委会及评委库建设
1、全省所有高级评委会及办公室均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省职改办负责各高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评委会办公室在省职改办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2、高评委库的评委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州人社(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省职改办统一建立全省高级评委会总库,各高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管理各专业高评委库。
3、高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委员库两部分构成,由具有本专业同级别或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按专业(学科)分组。高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年度高评委会人数的3倍。高评委库每年更新人数不得少于评委库总数的四分之一。连续担任年度评委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二)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及管理
1、市州、直管市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由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
2、省直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及非公经济组织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可根据需要提出组建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的方案,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九、省外职称证书认定、职称证书丢失补发及委托评审
(一)省外职称证书的认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部队转业、外省或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证书均要重新认定。
2、认定省外高级职称,首先由单位或个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高级职称确认审批表》,省职改办审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属委托授权审批发文的,还要审核其有审批权的上级机关授权的相关文件。《高级职称确认审批表》见附件。
(二)职称证书丢失补发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当地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申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
2、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登报申明六个月后,持遗失声明(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集中到省职改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三)委托评审
按管理权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由省职改办统一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由市州、直管市、林区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统一办理。
十、本通知有关规定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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