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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7-21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湖南省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2.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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