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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并于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相关要点解释如下:

一、背景情况

医师资格考试是我国医生的主要录取方式。据《执业医师法》介绍,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进行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相继出现,迫切需要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这个《规定》。

二、主要内容

103010包括五章二十五条附则,包括总则、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规定》的适用对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二)明确对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考生作如下处理:本单位或站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申请医师资格、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申请医师资格。还规定了医学生、在职教师、医生等。参与处理有组织的作弊行为。

(3)规定了对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要求,明确了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应停止参加考试或考试,视情节轻重,作出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考试或考试工作单位(岗位)。

(四)规范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五)明确对考生、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规定》中的相关术语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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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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