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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修订版:口腔诊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通知,口腔诊所申请条件如下,通知详情如下。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表

至少应设置一个综合口腔治疗台。

二。人事部门

(1)医生。

1.口腔医生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2.综合口腔治疗单元5个以上的,至少应有1名具有副主任口腔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护士。

1.护士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应有一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个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一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1)诊室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日常诊疗的需要,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的要求。

(二)门诊每张口腔综合治疗床的净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四。装备

(1)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波清洗机、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2)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等。

(3)各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带手术灯、痰盂、器械托盘)、2套高速和低速切牙器、2套吸唾器、2支三用喷枪等。且医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用的消毒配置。

其中,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结合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门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卫生法规标准,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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