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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3/26 执业医师论坛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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