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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网络辅导课程免费《答疑周刊》第13期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9-5-25 执业医师论坛

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护士/护师/主管护师、执业药师答疑周刊汇总

【妇科学】女,28岁,妊娠28周。2小时糖耐量试验血糖水平依次为5.0、9.5、10.0及8.5mmol/L,1周后早餐后2小时血糖为87mmol/L,患者系初次妊娠,既往无糖尿病史。诊断为

A.糖耐量正常

  B.妊娠期糖耐量减低

  C.妊娠期糖尿病

  D.糖尿病合并妊娠

  E.特殊类型糖尿病

  答案:C

  解析:GDM的筛查及诊断

  (1)病史及临床表现:凡有糖尿病家族史(尤其是直系亲属)、孕前体重≥90kg、胎儿出生体重≥4000g、孕妇曾有多囊卵巢综合征、不明原因流产、死胎、巨大儿或畸形儿分娩史,本次妊娠胎儿偏大或羊水过多者应警惕患糖尿病。因GDM患者通常无症状,而糖尿病对母儿危害较大,故所有孕24~28周的孕妇均应做糖筛查试验。

  (2)糖筛查试验:随意口服50g葡萄糖,1小时后测静脉血糖值。血糖值≥7.8mmol/L为糖筛查异常。应进一步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明确GDM的诊断。

  (3)OGTT:目前国外采用75g或100g的OGTT,我国多采用75g。孕期采用的诊断标准尚未统一,国内较多医院多借鉴国外的诊断标准:空腹12小时后,口服葡萄糖75g,测空腹血糖及服糖后1小时、2小时、3小时4个点血糖。正常值分别为5.6、10.3、8.6、6.7mmol/L。其中有2项或2项以上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GDM。 www.med126.com

  妊娠期间发现的任何程度的血糖稳定损害,称为GDM。已知有糖尿病又合并妊娠者不包括在内。

  GDM高危因素的孕妇:

  明显肥胖、糖尿、GDM史或异常孕产史和糖尿病家族史),在初次就诊时即应做血糖检测,如未发现有GDM,则在妊娠的第24-28周经过夜空腹8~14小时后诊断性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复查。

  中度危险因素的孕妇,也应在妊娠的24~28周作筛查。

  对低危险因素的孕妇:年龄<25岁,BMI正常,非糖尿病高危种族,一级亲属中无糖尿病者,无IGT史,无异常孕产史),不需作筛查。分娩6周后,根据OGTT结果重新分类,确定是糖尿病、IFG、IGT,或是正常葡萄糖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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