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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执业药师考试网上在线报名时间6月19-28日

2015年福建执业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9-28日。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网上支付报名费成功,然后报名成功!(报名费不包括课本费)

一、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时间:6月19日-6月28日。

2.报名照片上传:报名人员在报名上传照片前,必须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从福建人事考试网相关下载处下载)。报考人员可以使用该软件对自己要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处理,生成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照片文件。只有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并自动通过照片审核。申请者注册时,系统默认使用注册时的照片。

2015年福建省执业药师报名入口

3.全省(厦门除外)现场资格审查时间:6月29日-6月30日(现场资格审查后考生如修改任何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再次进行现场审查)

各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查由各地负责。

厦门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查时间详见厦门市人事考试评价中心网站www.xmks.gov.cn。(注:报考等级相同的2013年、2014年的考生,免于现场资格审查;其余报考人员需到所在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转入福建参加异地考试的考生需要重新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本人不能参加审核的,可以委托他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

4.网上支付时间:6月19日至7月7日。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9日起。

6.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10月17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专业知识(中药)(二)

10月18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7.成绩公布时间:12月中旬,考生可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FJPTA.COM)。

8.领证时间:2016年4月起(具体以网上领证通知为准),每周一、三上午领证。各设区市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领证事宜。

二、各设区市现场资格审核地址及联系方式(点击进入)

三、资格审核要求

1.报考2013年和2014年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无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异地转入福建考试的考生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原报名信息如有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变更的,需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将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报名表提交报名点审核修改。

2.首次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须在A4纸上打印《资格考试申报表》(不需要额外照片),并在规定的审核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其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加盖《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上均须注明从事医药相关业务的年限)。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考试条件的相应专业学位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应专业院校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1.本次考试报名采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注册并记录用户名和密码(可登录www.fjpta.com、福建人事考试网,从网上报名入口登录);登录后选择考试,填写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在各报名点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方可网上缴费。

2.考试报名费按照财政、物资委核定的每科58元标准收取。

3.如有支付问题,请拨打易付通24小时客服热线4001-500-800或登录易付通在线客服http://www.yeepay.com/html/x/index.html.4。报名者请在报名成功前的规定时间内确认报名费用支付成功!

5.报名结束后60个工作日(网上缴费截止时间)后,考生可凭身份证和提供本人报名序号到报名点领取发票。发票领取2个月,逾期不保存(各省考区发票领取电话87615506,各考区考生可咨询各报名点)。

四、网上报名、缴费办法和程序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四科考试(级别为统考)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参加两科考试(级别为免试两科,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考试有4科。具体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品

学、中药学)。

3、《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要求选择《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的科目考试。

六、考试地点

我省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七、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注:相关专业请参照简章附件)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八、免试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免试考生应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九、报考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报考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

2、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请参照简章附件;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十、其它事项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应诚信参考,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在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

3、考试科目共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4、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用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十二、考试用书

为帮助考生复习迎考,有关考试用书征订由福建省药师协会负责,联系电话:0591-86250390,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内。

附件一: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7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8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1005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5301 生物技术类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303 制药技术类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6301 临床医学类
630101 临床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护理类
630201 护理
6303 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6304 医学技术类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7 医学营养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三: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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