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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考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8-7-30 执业药师论坛
☆☆☆考点1:法律责任

  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医学在线www.med126.com

  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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