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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新制定福建省卫生系列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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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省卫健委员会:

你委《关于重新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闽卫财函(2019 ) 735号)、《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闽卫财函) 2019 ) 739号)、《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闽卫财函) 2019 ) 760号)收悉。 《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闽价费) 2017 ) 26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新制定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

二、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分阶段收费,对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考试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三、本文件执行期限内,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考试费征收标准的,你委按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的考试费征收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可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实行试培养分离,培训不得与考试挂钩,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与考试挂钩的强制性培训和收费。 考试机构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试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形式,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缴纳,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有关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征收方式

七、本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委根据《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闽价费) 2017 ) 263号)第十四条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6 ) 9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 2013 ) 373号)中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事主动公开)

以上《关于重新制定福建省卫生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医学全在线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详情请关注医学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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