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全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北|江苏|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吉林|广东|河南|四川|重庆|辽宁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卫生资格 > 政策解析 > 正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卫人才发(2016) 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題的通知》(国卫财务价便函(2016) 275号)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財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1217号)规定,我中心组 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三项考试时,分别向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和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

目前,我中心已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现将考试考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20元/人.科。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11元/人.科。

三、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标准为19元/人(其中,理论知识科目12元/人.科,实践操作科目7元/人.科)。

四、上述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启 用。请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工作,确保考试考务费及时、足额上缴。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6年8月16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5〕1217号)
 

更多卫生资格考试信息:

2017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卫生资格考试题库下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