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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办法

更新时间:2007/5/29 医学考研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为做好硕士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我校200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复试工作    1、复试分数线    2007年硕士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复试分数线按教育部的复
为做好硕士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我校200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复试工作
    1、复试分数线
    2007年硕士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复试分数线按教育部的复试基本要求执行。
    2、复试办法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该环节主要是加强对考生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和政治觉悟的考核。有关复试组织、差额比例、复试形式、计分方法等问题参见《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复试成绩不合者,不予录取。
    复试名单根据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研究生部确定。复试时间原则上在4月14-22日(具体时间由各院系确定),请有关考生留心报考院(系)或我校研究生部网页。
    4、复试验证和成绩核查
    复试前,由各招生学院(系、所)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成绩核查。未经资格审查和成绩核查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上须写明考生编号)、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上须写明考生编号)、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5、复试体检
    复试阶段,考生须进行体格检查。请各位考生带一寸标准近照一张(体检表须贴本人照片,并经盖章,否则,体检无效)。体检时间、地点请有关考生留意我校各招生学院(系、所)通知或研究生部网页。不参加体检及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录取。
    6、复试费用
    考生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差旅费、体检费等一律由考生自行解决。
    二、录取工作
    1、调档政审
对拟录取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所在单位要提供人事档案及政审意见。凡拟录取的考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凡参加邪教组织者,不得录取为研究生。
    2、签定协议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部要与自筹生、委培生、定向生签定协议书,完善录取手续。请考生复试时自我准备2个标准信封,写明本人姓名、地址后在复试验证时及时交给各招生学院(系、所)验证老师(用于考生接收入学通知书及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或调档函)。
    3、调剂办法
需调剂转入考生的专业必须是我校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转出的考生必须是我校线上生源充足的专业。校内调剂优先进行。
    1)校内调剂
参加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为:(a)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由教育部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b)考生的统考科目原则上应与转入专业的统考科目相同或相近,且考生的报考专业与转入专业相近。
调剂程序:见2007年南通大学研究生招生一般调剂程序。
    2)校际调剂医线网站www.med126.com
参加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为:(a)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由教育部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b)考生的统考科目原则上应与转入专业的统考科目相同或相近,且考生的报考专业与转入专业相近。
调剂程序:
    转入:见2007年南通大学研究生招生一般调剂程序。
    转出: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交学校研招办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转有关高校参加复试。
    4、保留入学资格
    鉴于保留入学资格考生属于今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我校除留校师资、支边、支教考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
    5、录取通知书发放
    拟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审批(预计6月份)。经教育部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者,将接到录取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6、入校后的宿舍安排
    2007年考入我校的研究生(不管是非定向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生)如需住校(原则仅为家在南通市城区以外的学生安排住宿),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并按实际住宿条件缴纳相应住宿费。
特此通告。
                                                        南通大学研究生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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