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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系列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通知

来源:新昌卫生 更新:2014/6/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新昌医学考试网: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通知:新 昌 县 卫 生 局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新昌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人员紧缺问题,现将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生院

新   昌   县   卫   生  局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

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新昌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人员紧缺问题,现将2014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院校与计划

招生院校及招生(招聘)专业

  招聘单位

学历

数量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临床医学

新昌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

本科

20

杭州师范大学预防医学

新昌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

本科

3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

新昌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

专科

20

合  计

43

二、招录与招聘

1.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在本县户籍考生中实施定向招生(招聘)。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新昌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县卫生局。

4.县卫生局根据各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5.对体检合格考生,在本县范围内公示3天。

6.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社保局后,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县卫生局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7.录取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就业与待遇

1.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

2.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协议回本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工作。由县卫生局商定县人力社保局后负责落实就业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3.定向培养生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政府给予药品数据学费补助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4.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享受学费补助的人员,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5.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定向培养生应返还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6.经各招生院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根据浙卫发[2009]82号、浙财社[201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本科生补助4.6万元/5年/人;临床医学专科生补助2.6万元/3年/人。具体补助办法为:毕业到岗后补助总额的40%,其余60%分5年进行补助。

7.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本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工作的或不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应当返还县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www.med126.com经费及相关费用。除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外,五年内不得报考本县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咨询电话:86023375(县卫生局人事科)。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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