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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2014年度浦口区医疗机构执业法定校验工作的公告

来源:浦口区卫生局 更新:2014/4/22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浦口区卫生通知网:有关做好2013年浦口区医疗机构执业法定校验工作的通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卫生厅《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启动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今年的校验审查将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形式。现将校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书面审查校验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省卫生厅网站下载,或见附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

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卫生厅《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启动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今年的校验审查将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形式。现将校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书面审查校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省卫生厅网站下载,或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2013年度工作总结;

(四)2013年执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相关证明;

(五)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可提供主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校验www.med126.com期内接受卫医学检验网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八)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九)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执业科目变更的,填写医疗机构变更注册书,并提供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文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科目变更相关变更材料;

(十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以上书面审查材料请各医疗机构务必于4月20日前上交至浦口区卫生局医政科。逾期不交审查材料一律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依法管理,保证法定年度校验质量,卫生局将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请各医疗机构做好配合。

联系地址:浦口区江浦街道上河街166号(浦口区中心医院内)

联系电话:025-58882102、58186910

联 系 人:李恩涛、周玉和、徐伟

特此通告!

南京市浦口区卫生局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 (141 KB)
2014-04-0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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