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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基本药物直接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信息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人民卫生网:有关确认基本药物直接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信息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要求,自治区药采中心于2011年7月27~30日召开专门会议,与全区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卫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要求,自治区药采中心于2011年7月27~30日召开专门会议,与全区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卫生厅与药采中心对协议书签订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对、整理,现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核对。

一、请各盟市卫生局对已签协议的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认真处理好遗留问题

截止目前,全区报送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91家,其中1574家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了基本药物采购委托协议。未签协议的机构数有17家,分别是兴安盟6家卫生院;锡林郭勒盟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家卫生院;乌兰察布市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卫生院,鄂尔多斯市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详见附表1)。

请各盟市卫生局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一是要认真核对已签订协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准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二是要核对本盟市还有哪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直接采购单位还没有签订协议;三是要认真核对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且用两个名称分别签定协议的问题。

由于自治区药采中心只为签订委托协议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密钥”,只有获得“密钥”的机构才可以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为此,请各盟市卫生局对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采购协议的原因进行认真调研,并组织协调这些机构在12月10日前,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二、理顺政府办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途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只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网上采购平台,旗县及以上医疗机构暂时不能在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为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模式,自治区卫生厅于2011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确认自治区基本药物直接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内卫药字〔2011〕630号),建议由医院代采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变采购模式,即由间接采购转变为直接采购,以便直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单位归集药款。但截止目前,全区仍有5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仍由医院代采药品。分别是包头市6家,呼伦贝尔市10家,兴安盟5家,乌兰察布市13家,鄂尔多斯市5家,巴彦淖尔市3家,阿拉善盟9家(详见附表2)。

请各相关盟市卫生局对此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尽快转变由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代采药品这一采购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采购要由间接采购转变为直接采购,并由盟市卫生局组织协调这些机构在12月10日前,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以保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现自治区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其他

1.请各盟市将附表1的确认情况和附表2的规范情况务于12月2日前以文字和表格的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如有更正,请将更正后的机构信息填写附表3后一并上报。自治区药采中心将于12月5日召开会议,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组织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届时,卫生厅将把核实后的信息提供给自治区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

2.盟市卫生局组织尚未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请直接与自治区药采中心联系。

3.请盟市卫生局督促旗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早启动基层财务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为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卫生厅联系人:乌日娜

联系电话:0471—6946120

Email: tianlan6020@126。com

药采中心联系人:邵 伟

联系电话:0471—4930516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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