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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海南卫生厅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海南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QSF-2012-260001琼卫农卫〔2012〕1号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

QSF-2012-260001

琼卫农卫〔2012〕1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服务能力为目的,坚持不断优化结构和保持队伍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村卫生员)。

第四条  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  乡村医生注册资格。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鼓励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农垦农场医院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

第六条  服务合同是乡村医生考核和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乡村医生实行试用期和合同管理制度。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合同,试用期为1年。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政策的相关要求,明确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确定具体考核目标,在试用期满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签订合同,取消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签订合同,允许其继续执业,合同一年一签。

第七条  乡村医生实行考核制度。乡村医生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必须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定点公布。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下,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按照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考核结果必须分别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定点公布,同时公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乡村医生实行退出制度。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取消其本地执业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者;

(二)不服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或3次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者;

(三)不按规定跨地区、超执业范围执业者;

(四)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省级培训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者;

(五)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者;

(六)未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1个月以上者;

(七)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或拒绝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者;

(八)弄虚作假,经核实存在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者。

第九条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乡村医生,各市县政府应采取发放养老金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条  村卫生员管理。因地区偏远等原因,确实无法招聘到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可聘用村卫生员。村卫生员在乡镇卫生院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不得从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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