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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市中区卫生局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市中区卫生考试网:有关印发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公告:鲁卫办字〔2012〕27号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厅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厅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

鲁卫办字〔2012〕27号

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厅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

《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厅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明确卫生系统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年度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我厅与省政府、卫生部签订的《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责任状》的任务要求,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2号,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努力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的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7%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和新生儿参合管理工作。(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

2、继续提高基本医保水平。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牵头处室:农卫处)

(3)新农合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牵头处室:农卫处)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4)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新农合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新农合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妇社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医政处、药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6)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新农合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纪检组)

4、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7)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做好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

(8)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5、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9)积极推广新农合就医“一卡通”,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10)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纪检组)

(11) 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人事处)

6、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2)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7、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1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lO]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药政处)

(15)规范省级增补药品,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研究调整优化省级增补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牵头处室:药政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8、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新农合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疾控处)

(1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1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

(19)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转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

9、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2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力度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中医药业务处)

(2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疾控处、中医药业务处)

(2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400   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牵头处室:科国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

(2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提供适宜服务、适宜技术,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牵头处室:妇社处;配合处室:医政处,农卫处,中医药业务处)

10、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24)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

(25)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牵头处室:科国处;配合处室:农卫处)

(26)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牵头处室:农卫处)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7)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2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医政处、药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29)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重点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医政处、药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30)发挥新农合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新农合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牵头处室:农卫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31)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中医药业务处)

(3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33)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中医药业务处)

(34)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医政处、妇社处、疾控处、中医药业务处)

(35)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妇社处、医政处、疾控处、中医药业务处、省医务工会)

12、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36)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药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1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3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开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法监处、农卫处、妇社处、科国处、中医药业务处)

(38)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法监处、农卫处、妇社处、科国处、中医药业务处)

14、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39)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中医药业务处)

(40)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农卫处,妇社处,中医药业务处)

1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41)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降低县外转出率。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1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人事处、规财处、中医药业务处)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6、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42) 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503万、148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牵头处室:妇社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应急办、食安处、法监处、农卫处、医政处、疾控处)

(43)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牵头处室:疾控处;配合处室:规财处、应急办、法监处、食安处、农卫处、妇社处)

17、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44)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办公室、医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4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试点建设。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医政处,科国处,中医药业务处)

18、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46)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关实施政策,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牵头处室:科国处;配合处室:人事处、应急办、法监处、农卫处、医政处、药政处、疾控处、中医药综合处)

(47)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依法调处医患纷纷,严厉打击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中医药业务处,办公室,法监处)

19、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48)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法监处、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药政处、中医药业务处)

(49)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开展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牵头处室:医政处;配合处室:规财处、法监处、农卫处、妇社处、中医药业务处、纪检组、医务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我厅已与各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签定责任书。牵头处室对负责任务在全省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要按照医改工作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医改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医改运行机制,提高各级干部医改政策水平和改革执行力,加强政策培训和经验交流,确保各项医改任务高效、有序推进。

(二)继续探索创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重大创新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有关处室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医改重点难点问题上出台新措施、取得新突破。

(三)加强沟通协调。卫生部门作为医改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应从大局出发,主动工作,带头建立完善符合实际情况、发挥自身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工作机制。各处室对于牵头负责的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处室搞好协作,合力联动,确保任务完成;对配合完成的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主动配合,不推诿、不应付,坚决杜绝“牵头无力,配合乏力”的现象。

(四)强化督导检查。为推动医改任务的落实,厅里将健全医改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厅医改办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厅有关处室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指标任务;对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按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抓好舆论引导。要高度重视医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渠道,为医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密切跟踪社会各界对医改新举措的反映,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回应和调整,避免造成社会误解,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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