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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湛卫〔2012〕84号)

来源:湛江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湛江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湛江市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公告(湛卫〔2012〕8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处室、直属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证公众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根据《广东检验检疫局与广东省卫生厅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粤检卫联〔2005〕642号)文件的要求,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商

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处室、直属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证公众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根据《广东检验检疫局与广东省卫生厅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粤检卫联〔2005〕642号)文件的要求,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商定,建立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现将《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落实。
 
 


   湛江市卫生局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证公众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商定,建立如下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
  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
  成立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每年不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交流管理工作情况、相互通报相关重大政策和信息,共同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完善两部门的合作制度、通报工作信息及业务交流。出现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召开会议,共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部门工作职责
  1. 湛江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及疫情通报,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
2.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口岸内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开展口岸内重大传染病的调查、处置工作,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3. 双方针对境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新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联合制定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或单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4. 双方组建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专家组,负责对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疫情通报制度
  (一)辖区内发生重大传染病(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肺炭疽等)病例后,市卫生局和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及时互相通报相关疫情信息,检疫部门积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二)市卫生局接到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时,于12小时内通报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境外传染病疫情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时,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境外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情况。
  (四)出入境交通工具发生疫情时,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同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三、健康告知及医学巡查制度
  (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在口岸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对前往疫区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服务。
  (二)对来自或经过传染病疫区并伴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做出初步判断后,告知其尽快转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嘱咐其主动向医生报告其旅行史等。
  (三)对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出境人员,检疫人员认为存在传染病传播可能的,按有关规定劝阻或阻止其出境。
  (四)医疗机构对检验检疫机构转介病人或疑似病人应优先诊治,并及时将诊疗情况通报检验检疫机构。
  (五)传染病流行期间,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旅客健康异常时,检疫部门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同时,负责登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传染病病人交接制度
  (一)指定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医院为市级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为县级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医院。
  (二)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接到或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时,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及时通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急救中心,并做好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交接工作。
  (三)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急救中心接到通知后,要提前到达机场、港口,配备必要的人员、车辆、设备、药品,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检疫人员向前来接诊的医护人员介绍有关情况,并协助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病人的转送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诊疗情况。
  五、口岸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处置制度
  (一)在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时,检验检疫机构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及时通报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二)病人救治:食物中毒发生后,检疫机构应及时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将病人送往就近的定点收治医院,医院在用药前采集病人的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送检并积极救治病人。如情况需要,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将病人分流到其它医院及时救治。
  (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检验检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及样本的采集。根据调查资料提出初步的中毒原因分析结果,采取防止中毒扩散的方法和措施。
  (四)食物中毒确认: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确定食物中毒,根据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中毒患者。根据工作需要,市卫生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它食品监管部门。
  (五)事后处理: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对已明确的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对封存的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和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总结、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原因分析、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事件的性质、事件处理的经过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将报告整理后报市卫生局和上级相关部门。
六、建立学术交流及技术培训合作机制
1. 建立技术与学术交流合作机制。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湛江市卫生局联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控、检测等新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共同组织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有关活动。
2. 建立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联合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双方的专家技术资源,针对新出现的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等疫情,联合举办有关预防、控制、监测、治疗以及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培训班。同时,适时联合组织处置口岸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演练,锻炼和提高处置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作战能力。

附件: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工作协调小组


附件    
湛江市卫生局与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黄  平 湛江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匡维华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曾  海 湛江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许炳芬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副处长
李健全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主任
冯  志 湛江市卫生局党组成员兼市疾控中心主任
甘少平 湛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科长
容剑东 湛江市卫生局疾控科(应急办)副科长
吴  志 湛江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蔡玉桂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副院长
麦适丰 湛江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赵  斌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
张宗平 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院长
凌志明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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