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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武功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9 中国卫生人才网
武功县医药卫生人才网:陕西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西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部《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健康

陕西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部《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改革完善现行的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加速建设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为推进我省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目标:以推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三部《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与要求,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卫生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科学分类管理,配套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三)改革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卫生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1、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在聘用人员中,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还可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
2、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设岗。岗位的设置要以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实施意见》(陕人发[1999]92号)为指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按需设岗,做到精干高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依据,打破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界限,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人力资源配置规划,加强宏观调控,逐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的配置。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内部机构改革和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合理设置内部机构,重点压缩行政、后勤机构,控制人员总量,按需设岗,按岗定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配置各类人员。
3、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对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引入竞争机制,注重民主推荐,加强民主评议。要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实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理顺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下管一级,管人管事相统一。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副院长的任用,采取由群众推荐、正职提名的办法产生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察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党委(总支、支部)和工、青、妇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党组)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党政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要逐步取消卫生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医院的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院长的任期为4年,可以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副院长的任期与正职同步。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4、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要逐步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序列和工资待遇。中层职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可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期与本单位领导人员同步。一般管理人员逐级聘任。
5、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可实行低职高聘,也可实行高职低聘。改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评审获得的任职资格作为岗位聘任条件之一,不再与个人报酬待遇挂钩。
6、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对工勤人员,根据其专业工种、岗位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工人取得的岗位技术等级,可作为岗位聘任的主要条件之一,不再与个人报酬挂钩。从现在起,各单位都要严把工勤人员进口,畅通出口,为逐步转向企业化管理,最终剥离后勤服务创造条件。
7、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各单位都要制定适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励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8、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对不能完全履行聘任合同,又暂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可实行诫勉、转岗,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9、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要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应聘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非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对新进人员采取新人新办法,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二)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健全卫生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
1、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单位可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但都必须逐步将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扩大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倾斜,充分体现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2、全额预算单位,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有控制的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形式,在包干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津贴和超劳务提成或部分工资进行重新分配;差额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对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3、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程度、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易岗易薪。领导人员可逐步实行年薪制,做到在什么岗位,负什么责任,享受什么待遇。
(三)建立人员合理流动机制z
1、要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和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区服务,鼓励未聘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去为群众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组织相应的岗位技术培训;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吸纳未聘人员;可以实行内部待岗,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其实行托管,同时也可参照企业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的管理办法。在这次卫生人事制度改革首次聘任期间,允许职工提前离岗。不管采用那种办法,都要妥善解决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问题。
2、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卫生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也可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建立的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卫生工作人员的流动提供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制度,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领导作用,精心组织,缜密实施。各卫生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改革,把责任落到实处。各方都要通力合作,抓出成效,保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人事制度改革要与卫生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在抓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要有创新。
(三)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安定团结。组织、人事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卫生教育、科研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并参照教育和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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