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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全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乐清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8 中国卫生人才网
乐清国家卫生人才网:乐清市卫生局有关做好全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评工作的公告: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及《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及《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三、考核机构
本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延续第二周期考核机构,分别是:乐清市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乐清市中医院、乐清市妇幼保健院、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乐清市北白象镇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乐清市医学会等9家单位。请以上考核机构必须在7月20日前向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医政科)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各考核机构要按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考试形式。
五、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的医师必须在7月20日前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kh.cmda。gov。cn/(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完善相关内容后,申请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审核后于7月22日前上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只能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应于7月25日前完成审核。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008年5月31日前注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2001年5月31日前注册),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并于7月22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在7月30日前登陆考核系统提出申请参加一般程序。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同时于8月5日前登陆考核系统审核上报至考核机构,并将评定意见汇总表(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于8月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等的《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统一上报。
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需在提交《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时一并提交相关复印件。
(三)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和汇总表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在考核系统中对考核医师进行复核,并于9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将汇总表报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四)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于10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地点以市卫生局网站公告为准),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同时也需登陆考核系统于11月30日前输入考核结果。
(五)考核医师应在12月1日后及时登陆考核系统查询考核结果。考核医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12月30日前提出复核,逾期不再受理。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医师本人。
  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后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于7月30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同时也需登陆考核系统于7月30日前申请参加简易程序,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审核后于8月5日前上报考核机构。
(二)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同时也需在考核系统上确认;并于9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同时也需重新登陆考核系统申报一般程序考核。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我局。由我局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我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我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电子认证
自2013年6月1日起,考核系统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应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考核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和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后生效。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
八、有关说明
(一)本周期考核均需通过考核系统操作,各机构、人员可通过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平台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帐号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分配管理,医师帐号由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配管理。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但只能申请一次且最多延期3个月。
(三)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我局将加强对所辖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四)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温州市卫生局以上做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温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在本考核周期内医师既有不良行为记录,又有良好行为记录,以不良行为记录定论。
(五)考核机构要加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管理,及时将医师定期考核材料归档,一人一档,做到有据可查。
(六)我局将对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2.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 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汇总表
4.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文件附件清单:

  • 点击这里下载:附件1
  • 点击这里下载:附件2
  • 点击这里下载:附件3
  • 点击这里下载: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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