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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玉门市卫生信息局 更新:2013-7-12 中国卫生人才网
玉门市卫生信息网:有关转发《甘肃省卫生厅有关印发的公告》的公告:玉门市卫生局文件玉政卫发[2010]111号关于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医管发〔2010〕40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

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0]111号

  

关于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管发〔2010〕40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综治办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甘卫人发〔2008〕56号)和省综治委关于加强卫生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省卫生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管处 魏雪峰

联系电话:(0931)4818574

电子信箱:gswstygc@163。com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加强卫生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综治办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客观评价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的成效,总结“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经验,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创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省卫生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全省二级以上“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甘肃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市州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市、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各市州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拟定考核细则及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客观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28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3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卫生部门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4分)

2.辖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创建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分)

3.辖区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3分)

4.辖区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3分)

5.辖区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2分)

6.辖区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辖区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1分)

8.辖区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1分)

9.辖区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1分)

10.辖区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16分)

1.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6分)

1.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2分)

3.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2分)

4.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5.按照《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 》(甘卫医管发〔2010〕210号)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并开展相应工作。(4分)

6.按照省卫生厅《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4分)

(六)加分项目

1.创建工作被全国、全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全省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国家、省、市级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省、市级表彰的,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处理不当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辖区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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