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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黑卫疾发〔2009〕466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人民卫生网:有关转发卫生部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公告黑卫疾发〔2009〕466号: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疾发〔2009〕46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现将卫生部《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制定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学校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单位数量要严格按照《计划》的要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疾发〔2009〕46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制定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学校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单位数量要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完成。
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
三、各地于2009年9月6日至10月15日进行监督检查工作,10月20日前,将总结连同汇总表报省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上报卫生部监督局。10月10日至30日,省卫生厅组织对各地开展此次传染病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孙建飞
电 话:0451―53605222―8813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疾病 检查 计划 通知
抄送:省及各地市卫生监督所。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共印40份

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一)抽查辖区内100%的三级医院,10%的二级医院,5%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上述三类除外),100%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的分类以第一名称为准。
(二)检查辖区内1%的学校,重点抽查农村中小学,尤其是寄宿制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应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设有监控部门或人员并有相关培训记录,是否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包装,相关人员是否有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贮存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检查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应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有无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流程是否畅通及时,有无学生健康档案等。
三、工作要求
(一)以上抽检工作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制定抽查计划,会同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个别抽检任务可委托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查处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要及时报送卫生部监督局。
(三)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配合环保部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重点检查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并在总结中详细注明。对发现的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四)各省(区、市)可根据自身条件对设区的市和县级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将往年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五)各省(区、市)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卫生部监督局。
联 系 人:冯光
联系电话:010-68792040  传真:010-68792387
电子邮箱:crbjd@tom。com
 
附表:1.2009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09年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件1            
2009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其他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采供血机构
辖区内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设有监控部门或人员
3.有相关培训记录
4.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5.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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